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泰安解除收养怎么办理 解除收养的条件

更新时间:2024-04-23 00:34:31作者:佚名

泰安解除收养怎么办理 解除收养的条件

  一、申请条件

  解除收养登记,应具备下列条件:

  1.收养人不履行抚养义务,有虐待、遗弃等侵害未成年养子女合法权益行为的;

  2.养父母与成年养子女关系恶化、无法共同生活的。

  二、提交材料

  1.收养人、送养人和被收养人共同到被收养人常住户口所在地的收养登记机关提出申请;

  2.收养人、送养人自愿解除收养关系并达成协议。被收养人年满10周岁的,已经征得其同意;

  3.持有收养登记机关颁发的收养登记证。经公证机构公证确立收养关系的,应当持有公证书;收养人、送养人和被收养人各提交2张2寸单人近期半身免冠照片,社会福利机构送养的除外;

  4.收养人、送养人和被收养人持有身份证件、户口簿。送养人是社会福利机构的,要提交社会福利机构法定代表人居民身份证。

  三、办理程序

  收养当事人到民政局收养登记处提出申请,收养人、送养人双方达成协议同意后提供相关材料进行审核,审核完成后由民政局收养登记处批准办理。

本文标签: 收养人  送养人  民政局  社会福利  机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