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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电动车处罚标准(南京电动车处罚标准)

更新时间:2024-03-01 12:54:54作者:未知

南京电动车处罚标准(南京电动车处罚标准)

  电动车违规处罚标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六十四条规定:过失引起火灾,尚不构成犯罪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警告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造成严重后果的,构成失火罪的,依《刑法》,可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情况特别严重的,处3-7年有期徒刑。

  《高层民用建筑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第四十七条规定:在高层民用建筑的公共门厅、疏散走道、楼梯间、安全出口内停放电动自行车或者为电动自行车充电,对经营性单位和个人处2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对非经营性单位和个人处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南京市电梯安全条例》第六十条规定:乘客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二条第二款规定,携带电动自行车或者其蓄电池进入乘客电梯,拒不听从劝阻、制止的,由消防救援机构处以二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造成他人人身、财产损害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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