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站首页
手机版

文山市养犬文明规定及处罚(文山市养犬管理服务)

更新时间:2024-04-20 16:57:52作者:佚名

文山市养犬文明规定及处罚(文山市养犬管理服务)

  文山市养犬文明规定及处罚

  一、养犬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规定定期携带犬只到动物诊疗机构对犬只进行免疫,取得犬只免疫证明。对饲养的犬只未按照规定定期进行狂犬病免疫接种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规定,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一千元以下罚款;逾期不改正的,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由市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委托动物诊疗机构、无害化处理场所等代为处理,所需费用由违法行为人承担。

  二、养犬单位和个人携犬出户时必须使用束犬链(绳)拴犬只,犬链(绳)长度不得超过1.5米,必须由成年人牵引,不得携宠物乘坐公共交通工具。携犬出户未使用束犬链(绳)或携宠物乘坐公共交通工具,依据《云南省文山壮族苗族自治州城乡规划建设管理条例》规定,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并处20元以上2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对无主犬只,将视为流浪犬进行处置。

  三、犬只在公共场所产生的粪便,养犬单位和个人应当用环保纸袋收集粪便,投放到宠物粪便收集箱或公厕,并将受污染区域清理干净。携犬出户未履行卫生责任处理犬粪的,依据《云南省文山壮族苗族自治州城乡规划建设管理条例》规定,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并处20元以上2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

  四、养犬不得干扰他人正常生活,放任、驱使犬只恐吓、攻击、伤害他人。驱使动物伤害他人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规定,处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并处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5日以下拘留或者500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对饲养动物,干扰他人正常生活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规定,处警告;警告后不改正的,或者放任动物恐吓他人的,处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

  五、养犬单位和个人不得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对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规定,处警告或者2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可并处500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