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德宏傣族景颇族自治州养犬管理条例 云南养犬管理规定

更新时间:2024-04-20 16:58:39作者:未知

德宏傣族景颇族自治州养犬管理条例 云南养犬管理规定

  德宏傣族景颇族自治州养犬管理条例(草案)

  对《条例(草案)》具体内容,听证代表提出13条意见和建议具体有:

  听证代表建议:1、在严格管理区内携犬只出户时,束犬链(绳)长度不超过1.5米,并在人员密集的地方为犬只佩戴嘴套。2、进入电梯等密闭空间或者人员密集场所,尽量避开人群。3、在严格管理区内,发现未佩戴犬牌(证)的犬只,由城市管理执法部门视为流浪犬只进行处置。4、增加对虐待、遗弃犬只的行政处罚力度。5、取消犬吠影响他人正常工作和休息,拒不改正进行罚款的规定。6、违反养犬人未定期进行狂犬病免疫接种或者违反其他动物防疫规定的,由县(市)农业主管部门委托动物诊疗机构代为处置,所需费用由养犬人承担。7、饲养犬只干扰他人生活或者放任、驱使犬只恐吓、伤害他人违反治安管理的由县(市)公安机关按照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进行处罚。8、负有养犬管理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条例规定,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由所在单位上级主管部门或纪检监察机关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理。9、对反复违反犬只免疫登记及相关养犬行为被行政处罚的,增加在一定时期内不得申请办理犬只登记的处罚规定。10、没收犬只的行政处罚过重,建议增加犬只没收后可领回的规定。11、鉴于外来旅游人员的增加,需要修改禁止携带犬只进入宾馆、旅游景区的规定。12、犬只主人从收容站领回犬只时,应向犬只主人收取一定管理费用。13、捕捉具有攻击性的流浪犬只时,工作人员可进行现场处置。

  采纳建议5条:

  1、拟将《条例(草案)》第二十一条第二款修改为“束犬链(绳)长度不超过1.5米,进入人员密集场所应为犬只配戴嘴套”。

  2、拟将《条例(草案)》第二十一条第八款修改为“进入电梯等密闭空间,应当避开他人”。

  3、拟将《条例(草案)》第二十二条第三款删除“宾馆、旅游景区”,修改为“候车(机)厅(室)、餐饮、商场、超市、农贸市场等公共场所”。

  4、拟将《条例(草案)》第二十四条第一款“可并处没收犬只”删除,对第二十四条第二款及第二十五条中“可并处没收犬只”表述修改为“拒不改正的,对犬只进行强制收容”。

  5、拟将《条例(草案)》第二十七条修改为“饲养犬只干扰他人生活或者放任、驱使犬只恐吓、伤害他人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违反治安管理的。由县(市)人民政府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本文标签: 草案  治安管理  条例  人员  养犬